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。公安机关职责的特点有:法律性、政治性、行政性、有限性、责任性。
一、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(《人民警察法》第六条):
1、刑事相关:1)预防、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(a、过程为立案、侦查、审查起诉(检察院)、审判(法院)、执行;b、刑事强制措施:如下表。)
2)对被判处拘役、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如下图。
2、管理:1)枪支弹药、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;2)特种行业进行管理;3)集会、游行、示威活动;4)、户政、国籍、入境出境事物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、旅行的有关事务;
3、维护秩序:1)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;2)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,处理交通事故;3)维护国(边)境地区的治安秩序。
4、监督:1)组织、实施消防工作、实行消防监督;2)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;3)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,知道治安保卫委员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。
5、警卫: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、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;
二、公安机关的紧急职业职责:在非工作时间,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,应当履行职责,即使在非工作时间也不许履行职责,不得借口不在工作时间而逃避履行职责。
三、公安机关的公益职责: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,应当立即救助;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,应当给予帮助;对公民的报警案件,应担及时查处。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。